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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时间:2014年05月06日信息来源:宿迁市卫生局点击:
导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宿迁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办法在2012年新农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宿迁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办法在2012年新农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意见抄告如下:
  (一)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50元,个人缴费70元,各级财政配套280元。
  (二)在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
  (三)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按45%比例补偿。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按5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鼓励开设门诊手术,其报销范围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四)一、二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400元以下的补偿比例为45%。二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4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75%。市内三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4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5%,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市外医院可报医药费用6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0%。
  (五)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标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医药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医药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
  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元。根据重性精神病定点收治的原则要求,非定点医院不予补偿。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
  (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分段补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
  (七)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6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5万元。
  (八)本抄告未调整的内容仍按《宿迁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的内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